4月27日,市中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案審結了,負責此案主審的法官卻輕松不起來。“隨著新區開發建設推進,句容3噸電瓶叉車使用越來越多,上路也越來越頻繁,難免不發生交通事故。”他說,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如何理賠仍未找到一條有效途徑。
去年1月8日11時10分,江某操作句容3噸電動叉車從一輛大貨車上搬運貨物,與田某駕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電動車受損、田某受傷。定海交警大隊調查認定:江某違反規定操作叉車上道路行駛,負事故主要責任;貨車駕駛員劉某違反規定臨時停車影響其他車輛通行,負事故次要責任;田某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田某被送往寧波、上海等地就醫,花去大筆治療費。去年10月,田某將江某、劉某、某保險公司和涉事貨運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方賠償各項經濟損失266508元。
被告江某稱叉車系特種作業用車,無需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被告劉某沒有應訴。被告貨車的保險公司認為,根據機動車定義,叉車屬于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屬機動車范疇,應當投保交強險。叉車該不該投保交強險,能不能投保交強險成為主要爭議點之一。
經過審理,一審法院認為,貨車在機動車交強險以及商業三者險的保險期內,江某駕駛叉車上路行駛應經批準并投保交強險,故貨車的保險公司、江某均應分別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去年底,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在貨車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田某各項損失12萬元,在貨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范圍內賠償田某各項損失2000余元;江某賠償田某經濟損失12萬余元;劉某系執行某貨運公司任務,其責任由貨運公司承擔,某貨運公司賠償田某經濟損失600余元;江某和貨運公司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后,江某和某保險公司均向市中院提起上訴。市中院法官經過多次調解,終于在4月27日調解成功。根據相關當事人達成的協議,終田某從保險公司、江某和某貨運公司獲得賠償合計24萬余元,該筆費用尚不包括田某訴請的后續治療費。目前,該調解協議已生效。“案子雖然審結了,但是隱患仍沒有排除。”承辦法官憂心忡忡地告訴記者,案件審理期間,他們走訪了多個部門和單位,大家對于叉車能否投保交強險都沒有明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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